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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 存在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将员工直接销售的71笔商业车险业务虚挂为代理人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总额124787.08元,套取手续费合计27750.07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黔江监管分局决定对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黔江监管分局决定对罗昌坤警告并罚款1万元。
官网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正式开业,注册地址为重庆市秀山县,公司注册资本407,60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安诚保险的第一大股东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04%;第二大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77%;第三大股东为DB损害保险公司,持股比例15.0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黔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东风路200号2-6 主要负责人:谭华涛 当事人:罗昌坤 身份证号:50023919831127**** 职务: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时任经理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咸碱沟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黔江银保监分局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存在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将员工直接销售的71笔商业车险业务虚挂为代理人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总额124787.08元,套取手续费合计27750.07元。 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时任经理罗昌坤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安诚保险秀山支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罗昌坤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29 2020年5月11日,银保监会共公布了28行政处罚信息,由重庆银保监局、山东银保监局、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黔江银保监分局、济宁银保监分局、潍坊银保监分局和临沂银保监分局作出,针对保险公司、银行及负有责任的个人。
处罚事由 银行: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三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保险公司:以少收保费方式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资金支付以“业务管理费—增值服务费”、“业务管理费—预防费”科目列支,相应的增值服务、预防服务未真实发生;突破经报批的条款费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保险合同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未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保险销售(个人);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28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327.3万元,1单位被责令停止接受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新业务2年,2单位及25名个人被警告。 具体如下:
2020年5月11日 银保监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情况概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决定 | 处罚作出日期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公司 | 以少收保费方式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 罚款11万元 | 2020/5/6 | 钟某 | 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时任临时负责人钟某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 警告 罚款2万元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资金支付以“业务管理费—增值服务费”、“业务管理费—预防费”科目列支,相应的增值服务、预防服务未真实发生 | 罚款20万元 | 2020/5/6 | 龙某 | 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龙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 | 警告 罚款5万元 | 谭某 | 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会计师、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谭某对上述行为负有审核管理责任 | 警告 罚款3万元 | 张某 | 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分管车险、财务工作,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 | 警告 罚款5万元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突破经报批的条款费率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 | 罚款25万元 | 2020/5/6 | 胡某 | 警告 罚款3万元 | 何某 | 警告 罚款2万元 | 黄某 | 警告 罚款1万元 | 钟某 | 警告 罚款1万元 |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 富德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 警告 罚款1万元 | 2020/4/29 | 李某 | 时任富德保险销售山东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李某是该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 警告 罚款0.2万元 |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 郭某 |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 | 警告 | 2020/4/1 |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 石某 |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 | 警告 罚款7万元 | 2020/4/1 |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 马某 |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 | 警告 罚款7万元 | 2020/4/1 |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 | 杨某 |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 | 警告 罚款6万元 | 2020/4/1 |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 李某 |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 | 警告 罚款5万元 | 2020/4/1 | 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 | 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 罚款5万元 | 2020/4/29 | 罗某 | 时任经理罗某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 警告 罚款1万元 | 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 罚款10万元 | 2020/4/29 | 宾某 | 时任经理宾某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 警告 罚款1万元 | 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 |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 罚款10万元 | 2020/4/29 | 秦某 | 太保产险酉阳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秦某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 警告 罚款1万元 | 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支公司 | 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 罚款5万元 | 2020/4/29 | 王某 | 天安财险黔江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王某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 警告 罚款1万元 | 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 虚挂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 罚款5万元 | 2020/4/29 | 谭某 | 时任总经理谭某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 警告 罚款1万元 | 黔江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营业部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罚款5万元 | 2020/4/29 | 周某 |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黔江营业部负责人周某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 警告 罚款3万元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 | 虚构保险合同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 罚款30万元 责令停止接受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新业务2年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 罚款10万元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 程某 | 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问题,时任泰山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警告 罚款8万元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罚款20万元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 | 姚某 | 时任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姚某对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负有直接责任 | 警告 罚款5万元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 警告 罚款11万元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20号 | 闫某 | 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安盛天平济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闫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警告 罚款1万元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 柏某 | 未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保险销售 | 警告 罚款0.1万元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 罚款13万元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金乡支公司 |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 罚款5万元 | 2020/4/28 |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 王某 | 阳光人寿济宁市金乡支公司存在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阳光人寿济宁市金乡支公司经理王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警告 罚款2万元 | 2020/4/28 | 临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 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20万元 | 2020/4/29 | 潍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 |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店支行 | 贷款三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50万元 | 2020/4/30 |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新经纬、黔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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