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 了解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这些区别,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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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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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6: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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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日常看到的保险知识中,绝大部分都从保险产品科普入手,但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都有哪些类型?对于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具备哪些能力?又有哪些经营特点?
其实通过了解这些方面,我们也能从侧面了解,在选购保险产品时,选择在哪家保险公司购买、具体需要关注哪些维度这些要素,更方便我们判断,这家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健康。

保险公司的分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因投保类别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给人上的保险——人身保险以及给物上的保险——财产保险。除此之外,还有再保险公司,但再保险公司是服务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接触不到。


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区别
上面说到,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是“给人上的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财产保险的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之后可以继续续保,延长保障时间。


除了业务上的本质区别,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又会有哪些不同呢?
偿付能力规则不同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因为人身险公司经营的业务与财产险公司不同,同时人身险公司业务期限较长,财产险公司业务期限通常较短,因此监管对于人身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与财产险公司也有所不同(详细规定可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所以一家保险的偿付能力如何,从某种程度上可以侧面了解企业目前经营的健康度。当然,也不代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越好,通常情况下满足监管要求的最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就是一个比较健康的状态。


盈利侧重不同
保险公司的经营依赖于大数据法则和精算技术,利润主要来源于“三差”:死差、利差、费差。死差和费差属于承保利润,与产品设计和概率赔率相关;而利差就是投资收益,跟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有关。

死差:实际的死亡率大于(小于)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损失)。
死差是寿险中才有的概念。假设精算师们一开始算出来的结果是5%,但实际有可能是4%,那根据5%算出来的保费收入就会大于赔付支出,这中间的差价也是保险公司的利润。


费差:实际的营业费大于(小于)预定营业费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则产生费差益(损)。
除了支付赔款,保险公司日常运营也需要各种费用,比如员工工资、场地租金、宣传推广费用等。如果保险公司运营一个保险产品预计发生100万的费用(所谓的预定费用率),但是由于公司因为节俭、控制规范等等,最后只付出了80万费用,那么这20万块省下来的钱就是费差益,反之就是费差损。

最后,保险公司最大的利润来源——利差。
利差简单来说就是利率之差,是一个投资收益的概念。
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肯定不会把钱锁在保险柜里,等着支付赔款,而是提取部分保费用做赔偿,剩下的都拿去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业务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
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由于其业务长期性特点,这就要求寿险公司在做投资策略时也要更关注长期性,在投资产品及投资结构选择上与财险公司也会有一定的区别。
看一家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除了看投资收益外,还应该关注保险公司整体的投资配置、投资团队人员的能力等综合因素来判断。

服务能力要求不同
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可以从投保手续、保全服务和理赔速度三个方面得以体现。对于财险业务而言,财险产品相对条款比较简单,普遍可以采用线上投保的方式,这就要求财险公司在科技技术能力上要尽力满足用户投保体验;对于寿险公司而言,除了科技能力以外,对销售或相关人员的综合知识能力要求比较高,且消费者一般希望能有一个稳定的销售人员可以实时解决在投保、保全、理赔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总的来说,由于寿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监管对于寿险公司的要求远高于对财险公司,寿险公司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也更高。

相互制保险机构
相互制这个名字听起来可能比较新颖,但实际上这个形式的保险公司在国外已经有百年的历史,甚至算得上是保险界的鼻祖。
相互保险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相互保险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和股份制保险公司没有区别,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第一批相互保险组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相互保险社,在2017年相继获批开业。

那么相互制寿险组织与财险又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最核心为会员身份。从上述我们可以知道,相互制保险机构的核心是会员共同所有,会员享有盈余分配权。在国内,目前已有的相互制财险机构,对于会员的定义是与相互制财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的机构或个人;而相互制寿险机构,目前会员的定义为购买其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产品的客户为会员。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财险公司业务大部分以短期为主,所以与之相对应的会员每年变化较大且不固定,流动性可能相对高些;而相互制寿险机构的会员定义为购买长期保单,所以其会员是一个逐年稳步增长的过程,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就是一个长期会员身份,与相互制寿险公司的关系更紧密。

由于最核心的会员身份区别,这就要求相互制寿险机构在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相关服务方面均围绕着会员制定,更看重会员利益,听取会员建议也显得尤为重要;且相互制寿险机构会遵循永续经营的原则,稳健发展。
从会员角度,由于是一个“长期拥有相互制寿险机构”的角色身份,会员对于公司经营成长的关注则会更密切,更有参与感和“主人感”,也会参与组织管理。会员与企业是一个双向奔赴的状态。


以上就是关于寿险/财险公司的一些区别及特点总结,相信大家都有了一些基础的认识。在选择购买产品,了解产品条款的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特点,再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状态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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