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发改价〔2015〕2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公共停车服务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进一步加强我县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精神,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县临时占道停车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见附件1)。 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第十一条执行。 二、我县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2)。具体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四、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按秀山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执行(见附件3)。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政管理部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秀山县公共停车场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4),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五、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吨-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六、公共停车服务收费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计时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七、对下列情形的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 (二)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
八、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停车收费公示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区分,按市物价局统一规定执行(见附件5)。 停车场停车收费公示牌由我委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九、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一、为使本标准与原规定顺利过渡,本标准实施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已收费停车场可继续按原标准过渡执行至2015年3月31日。 附件:1.秀山县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2.秀山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秀山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4.秀山县公共停车场收费基本情况表 5.秀山县停车收费公示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25日 抄报:市物价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国土房管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局,交通委员会。 秀山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