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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统一部署,秀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构,成立不动产登记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主动作为,从2015年12月31日起“停旧发新”,我县已开始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启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发放房地产权证书和证明。原房地产权证继续有效,实行“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人不变老证不换。
下一步,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进一步融合集体土地房屋、农村承包地、林地数据,力争早日实行统一登记,实现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和统一信息平台“四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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