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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当前案发情况看,其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表现形式有: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形式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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